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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统计实务重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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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中级统计实务重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五节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及基本要求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基本要求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上述要求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事实清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证据确凿。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依据。确凿的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即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在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三是定性准确。定性准确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主观臆断地确定案件的性质。

  四是处理恰当。处理恰当已经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处理。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是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五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案件查处程序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最基本的要求是,立案要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执行要按照法定步骤,要有法定依据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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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统计实务复习资料: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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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是对现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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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实务2016复习资料: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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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按照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这是《统计法》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上报义务的规定,同时《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调查对象不履行如上法律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有义务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所进行的执法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涉外调查项目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涉外调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的检查事项之一。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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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统计实务知识点: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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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会计要素按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6个会计要素。

  资产主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3.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

  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资产的确认条件: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首先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注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修定的现时义务。

  负债具有两个特征: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流动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应予以清偿;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负债首先应当符合负债的定义,同时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的特征:一是收入应当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二是收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三是收入应当最终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可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

  收入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收入的定义外,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养活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工业企业的费用按其经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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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实务2016知识点:统计执法机构和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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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统计方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违法案件;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此外,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根据我国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统计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二)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依法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根据受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四、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  要求检查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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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统计实务资料:统计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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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统计执法制度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时意味着管理状态的完善,有了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经做到了依法统计。有了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还必须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指统计执法活动的全部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约束之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依法执法;制度化是指通过建章立制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保障依法执法。它包括检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的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  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律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上作了如下划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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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实务2016资料: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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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原始统计资料,是指向被调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汇总整理、需要由个体过渡到总体的统计资料。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这两个方面的统计调查,其具体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统计法》中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前者。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完整与否、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因此,只有搞好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原始统计资料,才能进行科学的汇总与整理,才能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统计法》第二章重点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经费等四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计法》第十一条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地方性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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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实务2016识记考点: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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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其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统计工作和涉外调查工作的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涉外调查项目审批是指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外调查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考虑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和具体情况,为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体现便民的原则,提高统计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即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此外,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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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实务2016备考笔记: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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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完成统计任务的组织保障。《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上述规定为我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统计局,地市级和县级政府绝大部分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调查总队,在所有地市和887个设立了调查队。

  这些机构,属于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二)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以分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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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实务2016备考资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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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第一节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第二节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与中级统计实务知识点相关的中级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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