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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生艺术素养评价指导意见
为通过艺术素养评价,有效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课程标准,提高学生审美素养和艺术实践能力。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的精神,出台《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生艺术素质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开始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艺术素质评价由初中三年的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测试两部分组成。
初中学生艺术学习三年的过程性评价是从初一至初三所学艺术课的真实记录,每学期由美术、音乐教师根据学生在本学期课堂的综合表现给予综合评定。评价内容包括艺术课程学习的情感态度和课堂表现(40分)、作业完成及考试情况(30分)、参与学校或班级文化建设(10分)、参与学校社团活动的积极性(10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情况(10分)。评价由音乐和美术老师根据学生平时在本学科的学习表现和成绩给予单独评价赋分,每学期最终结果由两科成绩总分除以2纳入相应的等级。评价结果按分数分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其中100-85分为A等级,84-75分为B等级,74-60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过程性评价每学期一次。2016年初中毕业生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过程性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2017年初中毕业生过程性评价为三次,一次评定为D等或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过程性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2018年及以后的初中毕业生在初中三年中,过程性评价为五次,凡两次成绩为D等,或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过程性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学生在初中三年中,过程性评价为五次,凡两次成绩为D等或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艺术素质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
终结性评价由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学校(含市属、兵团等各类学校)的考试,每年4月将考试的实施方案、计划等相关文件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音乐、美术教材内容和课标中规定的相应学段和各领域要求在初中三年级统一进行一次卷面测试,考试成绩按照分数分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
中途转入学生的评价。本市学生应提供其转出学校的学业水平过程性考核的成绩评定表,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认定。外地转入的学生,入校后由学校建立学业水平测试过程性考核评定表,并以当年学业水平过程性考核成绩对其前学年的考核成绩予以认定。
艺术素质评价由各学校组织实施,依照艺术教育工作计划,成立艺术学业水平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予以评定。评定过程由领导小组指定负责人、艺术任课教师、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参加。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全面”的原则,每学期将评价标准、方式、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学生每学期的音乐、美术学业水平评价成绩,经过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在册。建立学生初中三年艺术素质评价过程性个人档案,对学生评价成绩认定、出勤、课堂表现、参与活动情况等方面要有详细记录以及家长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