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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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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的相关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我们将迎来崭新的2016年,关于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的相关信息也新鲜出炉了,你是否也关注到了?你知道事业单位是如何休年假的吗?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详情请见下文。

  一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一、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一、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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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休假制度:2.5天休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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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公务员考试已经一波波开始,关于两天半小短假的消息提出到现在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关于两天半小短假真正实施起来却有些许困难,你是否也享受了两天半小短假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聘任制“叫好不叫座”,详情请见下文。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8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自11月份以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

  “两天半短假”的倡议的确不具备强制性,也非全覆盖。其三个关键词已经表述得很明白:“鼓励”而非统一、“夏季”而非全年、“有条件”的单位而不是全部。因此,它很难做到步调一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很可能成为最早一批受益者。但这不见得就是坏事。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引领风气、为改革探路的责任。

  中国的很多改革都是从公职人员开始的。比如推行丧葬改革、计划生育、带薪年假等等。这是因为很多公共政策的推行并不轻松,有的还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整。拿“两天半短假”来说,这项措施工薪阶层肯定欢迎,但企业却不那么容易接受:多放半天假,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利润的压缩。

  但是,从整个经济运行规律来看,生产和消费必须趋于平衡。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产能过剩、消费力不足,多放半天假,让人们有更多出游的时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对个人、对企业都是有利的。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运营,但可以引导市场主体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看,鼓励“两天半短假”本身也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拓展。过去,我们总是看到有关部门检查某个单位有没有人迟到、怠工,现在却转而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双休、带薪年假的情况,而且开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多放假,这种变化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它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正在努力保障和拓展这种公民权利。

  每个劳动者都有休息权。以往,人们对休息权的理解非常狭隘,以为休息就是为了让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投入工作。实际上,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休息的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休息、休闲、旅游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更进一步说,法定的休息时间只是“保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有更多自由和灵活的休息约定。这不是异想天开,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眼下部分劳动者连法定的休息时间都得不到保障,这是不能允许的,需要以刚性的法律维权“兜底”,以柔性的风气引领“拓面”。

  在缺乏法律强制约束的情况下,鼓励安排夏季“周末两天半短假”,当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福利,但与此同时,其他“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的员工,则可能从中得不到任何实惠。如此一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之间,休假福利的差距可能越来越大,后者的不公平感可能越来越强,原本是一项充满善意的政策安排,如果却进一步加大了社会成员的福利差距,无疑是需要引起警惕的。

  一是在“鼓励”推行“小短假”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劳动执法和监管力度,从根本上确保劳动者的假期得到真正落实,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不但要靠职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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