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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8年3月27日院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院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坐落在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中国最佳避暑胜地、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伊春市。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的规
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
序录取。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