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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甘财会〔2014〕15号)。一是明确了会计管理机构按职责办理。省、市(州)、县(市、区)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兰州市内(不含三县)的省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管企业(管理机构)、其他组织及驻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除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的各单位外,市(州)、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二是明确了学生和军人办证部门。考试合格人员为学生的,由学生学校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需有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考试合格人员为军人的,由其部队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三是明确了矿区人员办证机构。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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