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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再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硬性指标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这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今年3月1日起,这些条件将不再是“硬杠杠”。
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相关条件”包括5方面:一是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二是未受过刑事处罚;三是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是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五是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办法》规定,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除了对人数比例、财产份额有所限制外,《办法》也对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有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时,除了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有关的材料。比如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有效身份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增或变更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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