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会计法栏目,提供与会计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修改

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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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修改

  日前,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而就在不久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与会计法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

新会计法 会计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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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

  日前,新修订的《会计法》正式公布,其中对于会计造假行为行政惩处力度的加强引起了业界关注。

  新法更具震慑力

  新《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

  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同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此,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评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军表示:“新《会计法》规定造假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意味着立即主动停止会计工作和主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越过了吊销证书的处罚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也认为,尽管此次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处方式的修订,是针对会计证取消所做的替代性修改,但“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和“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表述比此前对违规会计人员的相应处罚更明确、更具震慑性。

  “此次《会计法》的修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体现,将会计造假行为的惩处再一次保留在法律层面,在行政处罚上加大了惩处力度。”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张继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让做假账者无处存身

  触犯法律的,不能再做会计。这给会计人员敲响了警钟。

  的确,做假账等违法行为的决定权并非在会计一方,但是否参与做假账的决定权在会计一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绝大多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本质上不想参与做假账,不会积极主动为做假账出谋划策,但由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足等原因,不得不参与财务舞弊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表面上,会计人员不是财务舞弊的主谋,也没有主观故意,但从本质上讲,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及独立性不够等情况,不仅不能起到会计应有的监督职能,相反促进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这会使假账得逞,侵害国家、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诚信体系。”刘志耕说。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诚信制度化建设。会计行业更要严格遵守诚信为本的职业准则。坚定不移地执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尤为重要。”张继德说。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于友达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表示,对企业财务机构可以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轮流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加强对会计造假的惩处力度。

  今后,会计已不再...

与会计法相关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重磅!新版《会计法》发布的六项规定变化对比有什么不同

会计法规定 会计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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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新版《会计法》发布的六项规定变化对比有什么不同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附修改前后对比(已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前后对比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修改后】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修改前】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修改后】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修改前】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后】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后】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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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计法相关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相关事项通知

会计法 中级会计师政策 中级会计师改革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整理了《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相关事项通知》,感谢各位考友的关注与支持,更多资讯敬请关注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相关事项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就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章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新《会计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修订。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加以利用。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与会计法相关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法》修定 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工作

会计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于2018年5月12日开始进行,出国留学网为你带来[《会计法》修定 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工作],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希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一举拿下初级会计师!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就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章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新《会计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修订。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加以利用。

与会计法相关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什么时候完成

会计法修订 注会法修订

  本文“《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什么时候完成”,跟着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今年能否完成?

  在此次发布的工作要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会计司在科学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之中,要尽快制定发布《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组织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司将其列为首条,足以证明这项工作将是2016年会计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针对于2016年《会计法》的修订,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在2016年加快修订《会计法》的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目前由于我国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对会计的认识仍然只停留在已发生的经济数据信息的记载上,因此,无法真正地发挥会计参与到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更不能很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其次,《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几部法律之间存在竞合性问题,而且在处罚标准方面也不一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更重要的是,一些地区在《会计法》的执行层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就使《会计法》形同虚设,失去其权威性。另外,目前的《会计法》对违反其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理处罚的原则性过强,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也没有对执法者执法的方法和责任进行明确,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会计法》的有法难从、执法难严。

  再次,企业在会计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例如,一些企业负责人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等现象,同时,部分单位可能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员匮乏等等问题。还有,有些单位代理会计记账的人员没有法律上的资格认证。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会计法》本身及其执行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为此,刘志耕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会计司要全面深化改革会计制度,争取2016年完成修订《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会计法》的理论和法律体系,让《会计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那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从而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

  第三,要在我国以往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会计法的成功立法经验,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必要的前瞻性,确保会计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性;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计法》不仅能够解决当下的实际问题,而且还能够解决颁布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要适应简政放权,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该强化的要强化,该弱化的弱化,该放权的放权,明确重点,集中有限的行政资源贯彻落实好新修订后的《会计法》。

  第五,要汲取以往对《会计法》执法层面的教训,务必严格执法,必要时可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以此确保《会计法》的威慑力。如果新修订出台的《会计法》仍然没有威慑力,那么一切将成为空谈。

  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方面,刘志耕表示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法》不但早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其发展的...

与会计法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法修订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影响吗

会计法修订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本文“会计法修订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影响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会计法》修订在很早就开始提出,《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今年能否完成?《会计法》修订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什么影响?

  在立法计划把需要立法的项目分成四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研究项目。

  其中,《立法工作计划》将《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五部税收法规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将《会计法》(修订)列入立法研究项目,《预算法实施条例》列入今年年内力争完成项目,《资产评估法》也会配合全国人大继续审议,力争今年完成立法。那么,国务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要针对《会计法》和五部税法进行修订,开启立法程序呢?这几部法律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着重于哪些问题?

  【建议一】

  从业资格证制度应在《会计法》修订中取消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于1985年发布实施,期间经过了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这两次修订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1999年至今已经过去了16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行业的日常工作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因此,再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就显得尤为必要。

  知名会计专家马靖昊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会计法》修订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1999年第二次修订《会计法》的时候,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一点非常好,此次修订需要更加强调,继续坚持。因为这项规定明确了做假账的责任主体在于单位负责人而不是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只需要负次要的责任,形成了一种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其次,1999年第二次修订的时候,还首次建立了会计证制度,也就是会计从业制度的管理模式。在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关于这一制度,此次修订的时候需要考虑会计行业是否真的需要会计证制度,并且要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评估。通常来说,一个单位在聘请会计人员的时候,肯定会核查应聘者的职业生涯以及其在学校里所接受的专业教育。单单以一个会计证来决定这个应聘者能否从事会计工作,这样的做法是弊大于利的。因为会计证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很多没有做过会计,甚至是没有受过会计教育的人,通过几个月的培训也能拿到会计从业证书,对会计行业和会计证书的管理都会造成混乱。甚至在很多地方,由于对会计证书的管理不严格,只要花钱就可以拿到会计证的舞弊现象非常普遍。种种乱象都导致了会计证作为一个职业证书,越来越无法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非常不利于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应该是此次《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相关部门要下大决心把它取消。

  再次,此次修订还应该取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因为在对人才的培养方面,应该由市场去挑选人才,评估其能力,而不是由政府包办...

与会计法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考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体细则供大家阅读,希望对考生理解会计学能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

与会计法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2013河北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 河北会计考试

  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进行到一半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也在相继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2013全国会计从业考试资讯,为了方便您的查询,请随时关注本网站更新动态!

  省直各部门、中直驻石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经研究决定,今年我省继续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今年的《会计法》执行检查,省直部门、中直驻石各单位、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关注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和有关举报的事项,重点关注2012年度《会计法》执法检查情况通报中普遍存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及整改情况。检查年限上主要是单位2012年《会计法》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人员管理情况。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开展内部会计监督。

  (四)会计建账情况。是否依法建账,是否存在账外账或“小金库”等行为。

  (五)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六)会计电算化开展情况。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是否满足会计管理的需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8月30日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法》执行检查工作,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加强部门沟通,形成检查合力。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检查,确保实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认真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自查自纠做好整改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对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条款,按照法定程序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认真总结。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有关工作动态和检查信息随时上报省厅。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对《会计法》执行检查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有优秀单位的检查办法进行宣传推广,并把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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