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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不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 50赫兹、220/3既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 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团数达不到 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