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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

合同
   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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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相关的借款合同

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两篇。)

  借款合同履行地(一)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

  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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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相关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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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

合同

  合同 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论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

  论文提要: 在对合同纠纷的审查立案过程中,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重要标准之一,如何理解和确认合同的履行地是整个审判的关键。合同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合同中有两个义务以及两个履行地的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才是确 定合同管辖的前提,或者说,在有两个履行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权的履行地点,现实中当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 辩,以及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设置的缺陷,给诉权的行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合同履行地确 认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探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引言

运输合同履行地

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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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合同履行地(一)

  问:

  运输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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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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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一)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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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履行地

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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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履行地(一)

  意思表示真实的委托合同应该履行

  2000年11月,天津汇达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华疆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纠纷,被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清偿1350万元“债务”,使其经营陷入困境。2000年11月3日、11月22日和12月10日,被告分别出具《授权书》、《协议书》和《法人授权书》,委托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晓敬就被告的一切经营活动给予特别授权,其中包括就被告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和华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实体代理活动,约定前期费用由原告垫付,胜诉后,被告以其在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2500万股股权作为报酬,转移给原告。

  为了履行该委托合同,本案原告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查清了被告并不欠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债务和对华疆公司的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虽然法院二审判决没有采信该事实及其证据,但是原告代表被告于2002年4月24日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签订了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不再执行该法院终审判决,放弃该判决确认的债权,双方再无纠纷的《和解协议》,并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公证。被告法定代表人阳志信确认该和解协议。但是,阳志信于2002年5月22日向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发函说明已经撤销了对原告的授权,聘请并授权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至平于2002年6月7日在《天津日报》刊登《郑重声明》,声明于2002年5月26日起终止对银海方舟公司(即原告)的一切授权,终止2000年11月3日至本声明期间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未到场确认所签署的一切协议及文件。至此,被告拒绝履行对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和报酬折合人民币2146.25万元,被告不得放弃与前项内容相关的权利。

  就该案反映出来的民商事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完成一定事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委托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尹田教授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性质是委托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其协议为有效委托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所证实的事实,专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被告的经营活动订立的委托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法》第三...

买卖合同履行地

合同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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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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