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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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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议;

  (4)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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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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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

  2.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

  4.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当向村民公开。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5)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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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统筹城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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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别,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为主题,要求“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 生、改革促统筹、强基础增后劲”,提出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更加凸显 “三农”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意义。

  (一)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

  1.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给城乡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

  2.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把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

  3.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统筹城乡发展的意义

  1.统筹城乡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新阶段“三农”问题、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2.统筹城乡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3.统筹城乡发展是新时期实现新跨越的客观要求

  (三)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内容

  1.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2.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3.统筹城乡管理制度

  4.统筹城乡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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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雾霾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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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雾霾预警信号”,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雾霾预警信号分为3种,有黄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红色预警信号。

  (一)黄色预警

  信号含义: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二)橙色预警

  霾的天气预报

  信号含义: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三)红色预警

  霾红色预警信号标准: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1)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 (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700微克/立方米。(3)PM2.5大于等于700微克 /立方米

  防御指南:

  当出现红色预警时候,能见度低而且污染严重应带上医用口罩或者PM2.5口罩,应减少外出了。

  高速公路会封闭,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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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董卓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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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了解董卓乱政这段历史?来看看“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董卓乱政”详情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

  董卓为了夺权,开始铲除反对者,手段残暴,引起了诸多不满。他促使吕布杀死掌管都城禁卫的丁原夺得其军队,袁绍及曹操等原先掌握过兵权的将领纷纷逃离首都洛阳。最后董卓废除并杀死了汉少帝,改立刘协为帝,史称汉献帝,至此董卓完全掌握了朝廷。

  190年,东郡太守桥瑁诈称以京师三公之名向各地发檄文,陈述董卓的恶行,联络各地州牧、刺史及太守讨伐董卓,共有十一路地方军加入,群雄并起,共推袁绍为盟主,史称“关东军”。董卓为了回避其锋芒,于是挟持汉献帝、强迁居民,迁都到长安,并火烧旧都洛阳。其间,关东联军只有孙坚、曹操二人真正出兵与董卓对战,但因持久力不足而退,而关东军也随之解散。此后,群雄纷纷割据一方,互相攻击。董卓迁都后,自封为太师,继续掌控朝政。

  192年董卓最后被司徒王允和部下吕布等合谋刺杀,其族人亦被屠灭殆尽。不久董卓属下李傕、郭汜等人率兵攻入长安,杀死王允,吕布兵败逃亡,李傕等人挟持汉献帝,专政四年。其间凉州马腾与韩遂等也率军逼近长安。李傕派郭汜、樊稠及侄子李利于长平观击败马腾等人。195年,由于李傕与郭汜等人内部不和,发生内斗,分别挟持献帝与大臣,长安陷入一片战乱。7月,汉献帝离开长安,开始东归洛阳。李傕与郭汜等人又联合起来,追击献帝。而后汉献帝派人与李傕、郭汜讲和才停止追击。196年献帝辗转流亡,回到已成废墟的旧都洛阳,随后被曹操迎奉到许都。隔年,郭汜被自己的部将伍习杀死。198年,曹操派裴茂率领段煨等关中诸将讨伐李傕,李傕被诛杀,至此关中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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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汉武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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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们了解汉武盛世情况吗?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汉武盛世”,祝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

  景帝驾崩后,其子刘彻即位,史称汉武帝。武帝在位期间(在位前141年—前87年),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锐意进取,使得西汉的政治、经济及军事整合起来。

  在政治上,武帝加强皇权,建立年号“建元”,始开中国以皇帝年号纪年的滥觞,采纳主父偃的建议,施行推恩令,削弱诸侯藩王的势力,从此,诸侯藩王的势力不再能够对中央朝廷构成威胁;后又以诸侯献上的黄金成色不纯为由,取消百余位列侯的爵位,即史书上所称的“酎金失侯”事件。经此二次事件后,中央集权得到大大的加强。文化上,废除孝武皇帝在位之前以“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积极治国;并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使儒家思想从此逐步成为中国历经二千年的“主流思想”。

  对外关系上,积极对付西汉的最大外患—匈奴。在此期间,先后出现卫青、霍去病等杰出名将,经过武帝、昭帝、宣帝三朝数十年用兵后,终于打败匈奴单于,使其“漠南无王庭”;又吞灭南越国,征讨朝鲜,使汉朝成为当时的东亚霸主。外交上,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丝绸之路,并先后以两位公主刘细君、刘解忧和亲西域大国乌孙,而达到离间西域和匈奴关系,进而联络西域的目的。

  汉武帝晚年笃信巫术,听信江充谗言,导致发生著名的“巫蛊之祸”,戾太子刘据被迫杀江充而谋反,结果兵败而死,皇后卫子夫因此自杀。事后武帝也极为后悔,修建望思台以悼念太子。

  西汉经过多年对外战争,文景之治的积蓄耗费殆尽,经济遭受巨大冲击,国力也出现衰退的局面。为此,在巫蛊之祸后,汉武帝利用远征军失利的时机发表著名的“轮台之诏”,不再奉行穷兵黩武的政策。为提振经济,武帝将铸币、盐铁收归中央管理,加强农业生产,实行和籴法,开凿白渠,并创立均输、平准政策,统购统销,干预物价,与民争利,加强国家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此一系列政策使汉朝得以避免步入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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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学常识>>

  一、新陈代谢

  新陈代谢是生物区别于非生物的最本质的特征,它是一切生命活动的基础。

  新陈代谢中有关的能源物质:

  1.直接能源物质——三磷酸腺苷(ATP)

  ATP是生物体生命活动的直接能源物质,各种生命活动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ATP直接提供的,如细胞的分裂、肌肉收缩等。

  2.主要能源物质——糖类

  糖类是生物体生命活动的主要能源物质,生物体内的能量有70%是由糖类氧化分解提供的。

  3.主要储能物质——脂肪

  脂肪是生物体储存能量的重要物质,在动物的皮下、肠系膜、大网膜等处储存有大量的脂肪,一方面可储存能量,同时还可以减少体内热量散失,有利于维持体温恒定。在植物体内也有脂肪,如花生油、菜籽油等都是从花生和油菜籽中提取的。

  4.能量最终来源——太阳能

  太阳光能是生物生命活动的最终能源,太阳能通过光合作用进入植物体内,再进入动物体内。

  二、组成生物体的化合物

  含量最多的化合物是水,含量最多的有机物是蛋白质,干重最多的化合物是蛋白质。

  当自由水比例增加时,生物体的代谢活跃,生长迅速;而当自由水向结合水转化较多时,代谢强度就会下降,抗寒、抗热、抗旱的性能提高。

  无机盐:大多以离子形式存在。功能:有些无机盐是细胞内某些复杂化合物的重要组成成分,可以维持酸碱平衡,调节渗透压,对维持生物体的生命活动有重要作用。

  三、遗传与变异

  (一)遗传物质

  DNA是主要的遗传物质,染色体是遗传物质的主体载体。

  遗传物质的特点:

  (1)分子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储存遗传信息);(2)能够复制,保持上下代的连续性(传递遗传信息);(3)能够指导蛋白质的合成,从而控制生物的性状(表达遗传信息);(4)能够引起可遗传的变异(改变遗传信息)。

  (二)伴性遗传

  1.伴性遗传与分离定律的关系

  伴性遗传是基因的分离定律的特例。伴性遗传也是由一对等位基因控制的一对相对性状的遗传,符合基因的分离定律。但是,性染色体有同型和异型两种组合形式,因而伴性遗传也有它的特殊性:在XY型性别决定的雄性个体中,有些基因只存在于X染色体,Y染色体上没有它的等位基因,同理,反之亦然,从而使得在杂合子内的单个陷性基因控制的性状也能体现(如XbY)。控制性状的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因此该性状的遗传都与性别联系在一起,在写表现型和统计此例时,也一定要和性别联系起来。

  2.伴性遗传与自由组合定律的关系

  在分析既有性染色体又有常染色体上基因控制的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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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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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考点。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矩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典型真题

  〔I〕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32—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410条,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232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68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308条,D选项正确。

  〔II〕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1题一C)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不同于任意解除权。首先,其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具有溯及力,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失去效力;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一定具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仅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次,行使的时机不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之前才能行使;相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此外,《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关于赠与人法定解除权(又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辨权)的规定。这个解除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属于任意解除权。综上,A选项错误。②拫据《合同法》第268条,加工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就没有任意解除权了,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未赋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III〕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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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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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是企业破产的构成要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倩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一)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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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继续有效存在(共两类)。

  (1)第一类:《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共五种):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仅指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质押,不包括成立留置权);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例外:(a)在物保范围内清偿的,不得撤销。(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危机期间的偏袒性淸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

  ⑤放弃债权的。

  (2)第二类:《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即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有以下四个例外。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内实施的下列四种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无权行使破产撤销权:

  ①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

  ③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

  ④必要个别清偿。三种:(a)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b)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

  2.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可撤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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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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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中清偿的抵充的知识点,着重讲的是清偿的抵充的顺序,清偿的抵充的前提条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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