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公务员申诉栏目,提供与公务员申诉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作为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考试“雷同卷”怎样判别?不服怎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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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了么?本文“公务员考试“雷同卷”怎样判别?不服怎样申诉?”,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拿下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雷同卷”怎样判别?不服怎样申诉?

  近日,天津一位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面试与政审之后,却被告知其笔试出现“雷同卷”,从而成绩无效。事件曝出后,有关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争议被舆论关注,公务员考试如何判别试卷雷同?如何保障评判公开公正?考生不服“雷同”又能怎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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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孟德龙 摄

  争议:有关“雷同卷”的争议

  近日,媒体报道,22岁的女大学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环节后,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之际,她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成绩无效。

  赵某对媒体称,自己没抄袭,也没协助他人抄袭。据报道,事发之后,赵某要求查看“雷同试卷”,得到的答复是,按规定不能查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回应称,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赵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按照考试安排,今年5月天津本次的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就已公布,那么,试卷雷同由谁鉴定?为何不能向考生公布鉴定证据?为何面试、政审等环节之后才告知考生?这一事件曝出后,有关“雷同卷”的疑问引发网友讨论。

  记者发现,今年各省份的公务员招录中,多地都曾通报查处“雷同卷”作弊行为的情况。例如,福建通报查出10人在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雷同卷的情况,陕西也曾通报在公务员省考中认定8名考生的答卷高度雷同。不过,各地关于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通报多是在笔试成绩放榜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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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2016年11月27日,山西太原一处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点,考生排队准备进入考场。武俊杰 摄

  背景:雷同卷作弊至少禁考五年

  关于公务员考试中,“试卷雷同”的处理,记者查阅发现,由人社部发布,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较之以往,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

  该《办法》称,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根据规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5年内直至终生不得报考公务员。

  今年各省份组织的公务员省考招录中,多地也首次启动了雷同...

与公务员申诉相关的公务员考试

国家通用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初任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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