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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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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上半年有关认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二)2012年(含)之前入学且毕业未超过3年的全日制师范类、离校时未认定过教师资格证的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聊城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即面试)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冠县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做出认定合格结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取得毕业证书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届生不参加此次认定,可参加2017年6月中旬的教师资格认定)。

  (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七)申请小学、初级中学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

  (八)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九)根据鲁教师发〔2013〕1号文件规定,2013年(含)后入校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

与冠县教师资格证认定相关的教师资格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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