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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伯尔尼公约》 ( 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产生于1886年,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
我国1992年加入《伯尼尔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四条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该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该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和该公约所授予的特别权利)
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的作品一样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
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达不到该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保护
(2) 自动保护原则
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要求履行任何手续
(如无须注册、登记,无须送交样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权利的标记等)
(3)独立保护原则 (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4)最低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原则是该公约总体上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中
它的实质性内容,是对保护作者权利的程度规定了下限标准
2 .《世界版权公约》
产生于1952年(1971年修订一次),绝大部分批准了《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内容
我国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比较: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较低(同《伯尔尼公约》相比)
如《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50年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为作者终生加25年
《世界版权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伯尔尼公约》不同)
规定“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如果某成员国按照国内法以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续(如备案、注册、通告、公证、付款或者在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复制件上只要标有著作权说明标记,并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就认为其已经符合该国关于必须履行手续的要求
3 .《 TRIPS 协议》 ( 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是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关贸总协定不再存在,协议继续有效
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该协议就成为我国遵守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之一
(1) 《 TRIPS 协议》的作用
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公约,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影响了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议》是一部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将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解决争端)
以货物贸易报复方式 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该协议建立的一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