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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及约束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5.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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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内部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

  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被股东”了怎么办?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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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资人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签证指南:学生签证呈报的文件

签证 申请人 出资人

(有些材料如果没有,可以不出示,但前四项是必须的材料)

(1)两张填写好的申请表(OF-156)。两张1-1/2英寸(37X37毫米)照片。

(2)中信实业银行出具的405元的签证申请费。

(3)有效护照,以前有出国记录的旧护照或证明材料。

(4)I -20表(合格证书)。

(5)TOEFL、GRE或GAMT等成绩单。

(6)学历证书,学校成绩单等。

(7)美国学校录取信或奖学金的证明信和重要来往信件。

(8)第一学年所有学费和生活费的资金的证明。

以您的名义、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名义存的定期存单原件,或者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

表明您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来完成您第一学年的学业。提交由出资人签署的声明书,如果出资人有很多的资产,您还得提交他(她)工作的证明。

(9)由美国亲属出具的经济担保书,即移民局的I-134表。现在,这种担保,对于学生签证已基本上没有太大意义。而且,有的会起反作用。

(10)房产证、驾驶证、私车行驶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证和家庭生活照片等。

(11)申请人现在的工作证明(如果已经工作),重要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等。

(12)申请人工作单位、教授或导师的推荐信。

要获得留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使领事官员相信他符合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101(a)(15)(F)(i)项,符合留学生签证的要求。

liuxue86.com签证小常识:
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的有效期,是指从签证签发之日起到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准许持有者入境的时间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该签证就是无效签证。一般国家发给3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也有的国家发给1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有的国家对签证有效期限制很严,如德国只按申请日期发放签证。过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都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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