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合同【篇1】
甲方:
地址:
传真电话:
乙方:
地址:
传真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就乙方转介客户给甲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转介商品房意向客户的范围
乙方介绍 项目的意向客户给甲方。
第二条:销售价格
1、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价格由甲方确定。销售价格与 销售部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一致。甲方确定的商品房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可视市场情况,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调整的商品房价格必须提前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合作期限
乙方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的期限为:自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约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四条:费用负担
1、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基本推广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除一些大型推广活动除外(如各大酒店产品巡展发布会,各大商业中心巡展,商业中心门店租赁,各大报媒广告,电视广告等)。
第五条:佣金的计算及结算
1、佣金比例:按已签约合同金额的 作佣金结算。
2、佣金的结算:佣金以月结形式进行结算,甲方在每月与开发商结佣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佣金给乙方。一次性付款客户购房款全部到开发商账户后,按揭客户以实际到账金额计提(首付款到账后计提首付款部份,按揭款到账后计提按揭款部份),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完税发票。
第六条:转介客户业绩的确认
1、乙方必须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事先将其介绍的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主要资料提供给甲方。乙方没有事先传真或书面通知的,不予确认。
2、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的,在客户抵达 售楼中心之前,乙方应将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主要资料以电话通知甲方,以现场经理签字确认为准。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现场首次接待登记购房人(或购房委托人)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凡经签字确认并签约成交的,应视为乙方的业绩;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若已签定购协议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更名,不因更名而影响乙方业绩的认定。
第七条:销售控制
1、销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以传真或其它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销售动态。
2、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确认销控。乙方对其推介的客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甲方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可预留房及其房号3天。
第八条: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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