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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7.20)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为一综合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
(1)下设一金融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当月收取含税利息收入100000元。
(2)将一栋2个月前购买的办公楼出租,租期12个月,每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00000元,当月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1200000元。
(3)下设一KTV,当月提供唱歌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00元,同时销售酒水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元。
(4)下设一运输公司,当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000元。
已知: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甲公司2016年11月提供贷款服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
A.3000
B.2912.62
C.5660.38
D.6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则甲公司2016年11月提供贷款服务的销项税额=100000÷(1+6%)×6%=5660.38(元)。
>>章节考情分析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法律制度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两个单元,共占分值约20分,涉及大题的可能性为99.99%。
>>知识点链接
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按照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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