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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 行政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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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学习提示】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取消了第一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同时将第三条调整为“县级以上”,考试时请按教材回答。

  2.地域管辖--------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3.特殊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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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1】法的特征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知识点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

  开庭不公开

  【知识点3】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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