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一直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保险。公司生产属于特种行业生产。没有福利待遇!我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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