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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6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北京师范大学

  2016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出国留学网高考网为大家提供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6,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师范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承担学校招生政策咨询和民主监督。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负责组织机构,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主要承担学校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合格资格考生确定、录取结果、机动计划使用原则等事宜的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政策加分)提档。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

3.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分数级差,第一与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2分,第二与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在内蒙古自治...

与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05月12日讯,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本科,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费: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800—5400元/学年。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 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政策加分等)提档。

2.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2分以内。

3.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

4. 在高考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

与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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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与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09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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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与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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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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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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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

与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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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2分以内。

2、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

3、在高考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4、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日语和俄语专业作为小语种放提前批录取。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5、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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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本科专业--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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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2分以内。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达到2A。对进档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分数依据实考分,等级按A+A+、A+A、AA的顺序。

2、在高考实考分(江苏:实考分和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3、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日语和俄语专业作为小语种放提前批录取。

4、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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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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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2分以内。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达到2A。对进档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分数依据实考分,等级按A+A+、A+A、AA的顺序。

  2、在高考实考分(江苏:实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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