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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考研考点(1131)考生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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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考研考点(1131)考生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2017年12月23-24日8:30-11:30,14:00-17:00;

  考试地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人文楼、求是楼。

  2.因校内无法停车,而且考点周边道路狭窄,交通拥堵,考生切勿驾驶机动车前来参加考试。请乘坐地铁八通线或六号线前来考试,并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指定考场位置。

  3.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准交卷出场。

  4.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5.统考科目答卷全部采用答题卡作答,统考科目答题卡选择题使用2B铅笔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6.考生下载准考证后务必仔细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地点等信息并认真阅读考生须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请考生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

  8.考试过程中不得携带手机,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将按考试违规处理。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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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考研考点(1131)考风考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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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考研考点(1131)考风考纪公告

  考生朋友: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3日至25日进行。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将北京工业大学考点(1105)考风考纪公告如下:

  一、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网上报名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三、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

  四、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帮助作弊组织生产作弊工具、印制宣传资料,为他人销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替考和被替考等行为,都将构成违法犯罪受到惩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部分内容公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公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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