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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通知

2013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全国的热度正在逐渐升高,随着会计行业越来越吃香,社会的发展趋势,会计已经在各大考试中占一席之地,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全国最热门的会计考试资讯,第一手的资讯让您在考试之前抓住考试的先机!

  关于启用“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的通告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会[2013]18号)的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用“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提供系统操作流程和操作演示,用户可直接登录平台(网址:gl.fjkj.gov.cn)进行浏览。

  为确保继续教育信息真实、完整,实行在线继续教育学时(学分)验证和查询。今后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一律通过平台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登录帐号与培训平台一致,初始密码为6个0),省厅将适时关闭原继续教育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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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齐齐哈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齐齐哈尔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希望考生拿笔记好,祝您考试成功!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等级化管理。各等级资格证书的确认与管理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

与厦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平台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2012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

佛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佛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 佛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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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

2013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3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进行到一半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也在相继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2013全国会计从业考试资讯,为了方便您的查询,请随时关注本网站更新动态!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在湘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必须一次性通过。

  财政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地财政部门领取会计...

2016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时间安排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 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福建厦门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福建厦门会计从业考试报名时间从1月10日开始,1月16日结束。关于福建的报考信息你了解多少了。关于福建2016年的报考信息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6福建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详情请查看下文。

  关于2016年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第一季度考试的通知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0]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6年第一季度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至1月16日。考试时间定为3月份中下旬,参考人员的具体考试时间、场次以各自准考证上打印时间、场次为准。(特别提示:报名后不受理考试场次调整及考试费用退还,请考生慎重报名)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请登录厦门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窗”,在界面左侧点击进入“会计从业资格(电算化)考试报名”,参照系统操作说明及步骤进行报名,报名须使用简体字版操作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必须是证件照),另若姓名中有生僻字,请按以下模式拆解申报(例:珽字拆字申报为(王)廷,以2个字申报);相关信息必须如实填报,若有虚假、错误输入,责任自负。

  网上报名48小时后,需再次登录查看报名照片是否通过审核,若未通过请按信息提示重新上传照片。已参加过2013年第二季度以后考试的考生免审照片可直接通过审核。

  二、缴费时间方式

  2016年度第一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缴费

  (1)缴费时间:1月19日━━1月25日(注:网络缴费周末及节假日仍正常开通)

  (2)网络缴费请在报名系统内按照指引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支持各银行银联标准卡。若网络缴费发生错缴、多缴,请联系持卡银行或厦门银联,在缴费工作结束后统一核对处理。如需打印发票,请于1月26日至1月29日,凭缴款号或本人身份证到市会计服务中心现场打印。

  地点:厦门市故宫路98号厦门市会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乘车至“嘉美花园站”或“眼科医院站”下车)。

  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2:30-4:30

  (3)考试时间预约:

  1、成功缴费的考生,可在1月28日上午8点至2月3日下午5点期间,登入厦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平台,通过网上报名模块进行考试时间预约(具体操作可在报名演示中观看);

  2.考试时间预约成功后,将不可变更,请考生慎重选择考试时间;

  3.对于考试时间预约成功的考生,系统将根据考生所预约的考试时间随...

2015会计从业考试大纲考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5会计从业 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高频考点

  会计从业证考试好考吗?简单好考!每一场考试,考试大纲是重点,要用心掌握每一个考试大纲考点。出国留学网会计频道全力助会计从业考生备考,整理分享历年会计资格证考试大纲高频考点,下面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大纲高频考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单选题,祝顺利通过!

会计从业证考试 财经法规 真题及解析>>

  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的是( )。

  A、《小企业会计准则》

  B、《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C、《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会计核算制度。


财经法规真题 财经法规答案 会计考试备考辅导 会计考试经验

2013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3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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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施行

  将再次提升我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2012年12月10日,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于2013年6月13日制定印发了《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13]382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在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了重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使我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更上层楼。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取消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政策。今后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鉴于目前珠算在经济领域的逐步减少,我省只对年满50周岁以上的考生允许选择珠算考试的政策,且珠算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完善从业考试入场校验及成绩公布模式。自今年的第三季度从业考试开始,全省启用国家题库,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从业资格考试的监管力度,将逐步在全省各考点实行现场照相及考生电子签到制度,提升考场监控力度和考生入场速度;同时为了考生能尽快查阅考试成绩,完善阅卷系统,一般情况下,将在系统自动阅卷后,开放成绩查阅功能,考生考后就能很快查阅成绩。

  (三)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根据《新管理办法》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我省不再要求合格考生在网上填写并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只需在吉林省会计网通过“合格考生办证申请”准确、完整地填写完个人信息,在网上提交办证申请即可,财政部门随时关注已提交人员,及时打印出合格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报考地财政部门领取证书。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应保证已提交申请的合格考生到场即能领证。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一)区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途径。《新管理办法》将持证人员信息根据性质划分为重要基础信息及一般基础信息。重要信息包括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变更重要基础信息必须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发证财政部门办理手续;对于持证人员需变更的政治面貌、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性质、工作岗位类型等一般基础信息,只需登录吉林省会计网,自行进行变更,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并提供事后查询。改变了原来持证人员无论变更何种信息必须到发证财政部门现场申请的工作方式。

  (二)特定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73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对以下三类人员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基础上,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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