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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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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

  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其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

  二、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特征

  1、保护对象的首要性

  2、内容的技术性

  3、适用范围的普遍性

  4、适用的强制性

  三、劳动保护的方针

  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2、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3、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五、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六、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伤亡事故的分类、报告和处理)

  第十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

  (一)概念

  (二)主要内容

  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

  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经期的保护、孕期的保护、产期的保护和哺乳期的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概念

  (二)主要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2、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表现在5个方面)

  第十一章 职业培训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

  1、概念

  2、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区别

  (1)对象不同

  (2)目标不同

  (3)形式不同

  (4)性质不同

  普通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职业培训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职业培训立法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收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三、职业培训的种类

  (一)就业前培训

  1、学徒培训(学徒培训合同、师徒合同)

  2、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3、学校培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厂校联合办学)

  (二)在职培训

  1、在岗业余培训

  2、离岗专门培训

  (三)转业培训

  四、职业技能鉴定

  (一)概念

  (二)技术标准

  (三)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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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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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概念和范围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和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二)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包括日常休息时间和休假。

  二者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

  二、工时立法的起源

  工时立法意义最为重大的是8小时工作制的确定。 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08年的新西兰,当时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睡眠”的原则。

  三、工时立法的任务

  保护劳动者休息权是工时立法的主要任务,即要规定最高工时标准和最低休息时间标准;提高工时利用效率处于次要地位。

  四、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

  我国日最高工时为8小时,周最高工时为40小时。

  世界性趋势是缩短法定最高工时(我国原来实行48小时,1994年3月1号起缩短为44小时,1995年5月1号起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

  五、工时形式(工作日种类)

  1、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作日)

  2、非标准工时形式

  (1)缩短工作日

  (2)延长工作日

  (3)不定时工作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六、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

  4、法定节日

  (1)全体公民的节日

  (2)部分公民的节日

  5、探亲假

  6、年休假

  7、其它休假

  七、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一)概念

  1、加班

  2、加点: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二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

  1、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

  2、延长工时的条件和程序

  3、延长工时的长度限制

  (三)延长工时不受程序、长度限制的特殊情形

  (四)延长工时的补偿

  (五)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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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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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第七章 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

  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的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 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三、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包括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和工资分配参与权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和工资水平确定权。但是在法定范围内的 自主,其分配方案须职代会审议通过。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包括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对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1、界定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的构成(6部分组成)

  (2)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部分(由5部分组成)

  2、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

  主要措施有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指导价位

  3、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针对不同用人单位采取不同措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和、工资总额考核控制、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

  五、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理解

  注意其前提要件、形式要件,是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

  最早专门最低工资立法是189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颁布的试行性的最低工资法令。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比较突出,难以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1)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有:

  A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 活费用

  B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C 劳动生产率(从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考虑)

  D 就业状况

  E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制定程序

  分为三步:初步拟定、征求意见、备案

  3、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省级政府批准

  (2)劳动行政部门批准7天后以规定方式发布

  4、不应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项目

  六、工资形式

  1、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2、辅助形式

  (1)奖金

  (2)津贴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加班工资

  3、婚、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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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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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的单一性

  (4)诺成、有偿和双务性

  (5)继续性(通过当事人持续不断履行权利义务才能达到目的)

  (6)合同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1、劳动合同不是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2、劳动合同从民事合同中剥离的原因

  (1)二者有重大区别(主体种类、地位不同)

  (2)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的民事合同难以改变劳动者的弱者身份,需要国家动用公权力干预,以实现“社会公正”的理念。

  通过发布实施劳动基准、强制性规范、劳动监察等体现。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形式

  1、分类

  (1)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分类(重点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种类)

  (2)按用人方式分类

  2、形式

  我国采取书面形式为要件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法定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

  6、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职业病事项(职业病的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及待遇等)

  (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不得超过6个月)

  2、保密条款

  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每竞业禁止1年,给予其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4、不得有保证金条款

  5、不得有生死条款

  五、劳动合同订立

  (一)概念

  (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内容、形式和程序均合法)

  合同订立只能有限制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三)订立的两个阶段

  1、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阶段

  (1)程序

  A、公布招工(招聘)简章

  B、自愿报名

  C、全面考核

  D、择优录用和公布名单

  (2)法律后果

  2、确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阶段

  (1)程序

  A、提出劳动合同草案

  B、介绍内部劳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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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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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3

  第三章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

  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09】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

  ① 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

  ② 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

  (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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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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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的运行(横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三种方式,其中制定又分为制定与认可两种方式。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法律一共有三部:宪法和两个基本法。

  2【知识点】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力。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07.jpg

  4【知识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知识点】《立法法》相关内容

  (1)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建议。●

  (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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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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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1

  第一章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

  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09】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

  ① 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

  ② 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

  (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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