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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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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四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为你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四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希望对考生文书写作能有所帮助。

  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属于程式化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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