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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法律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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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义解释,也叫做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 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 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 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 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3.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 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 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 已经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 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体系解释,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 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形式是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 被承认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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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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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工伤保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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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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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反垄断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

  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勾结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二、 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勾结)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中国电信)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欧佩克)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日本啤酒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铁道部)

  (5)联合抵制交易; (中石油和中石化)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纵向勾):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批发商和零售商)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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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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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规定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非全日制用工”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我们应当掌握《劳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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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四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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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四等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四等人。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的法规。有元一代,朝廷高级官员几无汉人染指,有些官职则明令不许汉人、南人担任。如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定科举条例,规定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考三场。乡试录取名额四等人平均分配,实际上极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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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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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规定,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其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制度。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强制整改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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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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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性质与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服从全国人大。

  (二)组成和任期

  1、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人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2、任期为5年,委员长与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有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3)解释法律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的。

  (4)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5)预算管理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1、常委会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2、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3、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重要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是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②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①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② 审议议案。

  ③表决通过议案。审议后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④公布法律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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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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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中国法制史”,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二、中法史(法典篇)

  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三、法制史上的“第一”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第一部曰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第一部曰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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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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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现金资产业务。

  (1)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两部分组成。

  (2)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需要,这是不产生利润的资产,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应赢利资产的相应减少,对银行的经营不利。

  (3)在央行的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计算,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实缴实拨,实收实付。

  2.信贷业务。

  (1)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2)信贷程序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贷款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与展期,信贷制裁等制度。

  3.贷款种类。

  (1)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自营贷款是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办理贷款的手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根据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种类。

  (3)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等种类。无论何种贷款,除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应提供担保。

  4.贷款期限。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分为三种:第一,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第二,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第三,长期贷款,指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

  5.借款合同。合同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订立的约定借款的条件提供资金给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资金,并按时偿还本息的协议。借款合同是确定银行和借款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息,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任何一方违反任何一款都构成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银票承兑业务。银票的承兑,是指商业银行为支持在本行开户的资信良好的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在票据的正面加盖承兑章,承诺自己作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一种资产业务。

  7.商票贴现业务。商票贴现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申请贴现,银行按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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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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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消费税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1.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

  从2006年4月1日起,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 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 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3.消费税的税基。消费税的税基为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消费税的税率。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率、税额表参见消费税暂行条例后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的税收减免。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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