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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事登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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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5月28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2000年8月22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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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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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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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物权变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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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A、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D、宅基地使用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机动交通工具

  【历年真题】:2003-3-8,2006-3-56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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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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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诉讼时效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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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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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

  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

  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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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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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的,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2、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2)特征

  A.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C.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D.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A.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6条: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C.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D.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E.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F、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企业财团是由众多具体财产构成的财产的集合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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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高频考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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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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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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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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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约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附属,地役权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其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意定物权,需要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和灭失,地役权的取得因合同产生,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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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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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3、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2)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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