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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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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一般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特殊的夫妻个人、共同共有财产:

  A、如果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B、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C、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此项与前项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发生的时间点,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情形有:婚前一方父母表示如果结婚则给双方买房,结婚后果然按照表示出了钱,则应当按照婚后出资处理。

  D、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F、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屋,虽房屋产权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G、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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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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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结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登记程序

  (1)申请

  A、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B、结婚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C、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D、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或复婚,还须持离婚证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审查

  A、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和相关证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a、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必要时可亲自调查、核实;

  b、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

  B、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a、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自愿的;

  c、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3)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A、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B、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a、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b、结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c、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C、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则首先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

  D、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儿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 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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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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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

  (1)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C、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D、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3、除斥期间

  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这个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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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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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平等。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与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住所选定权。登记婚姻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配偶权

  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具体内容则包括:

  (1)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该项权利无法通过诉请法院强制实现,一方违反该项义务达到两年对方可以要求离婚。

  (2)监护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继承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

  (4)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

  (5)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一方如果和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对方可以要求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以其有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6)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7)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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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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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主要有: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改变。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婚姻法明确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其中应当了解的是:

  (1)婚姻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其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是指:

  A、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B、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C、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结婚的特征:

  (1)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且法律对身份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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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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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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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审判组织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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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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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涉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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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 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职员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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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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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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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事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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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事代理行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

  商事代理行为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号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过程,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1、商事代理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

  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4、商事代理均属有偿代理。

  5、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

  (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2、根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3、根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可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根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5、根据代理人是否享有缔约权,可分为缔约代理与媒介代理。

  缔约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人仅有权促成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而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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