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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2017案例分析: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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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2017案例分析:无因管理之债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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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2017案例分析:福尔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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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2017案例分析:福尔果案

  (一)案例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二)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本案中,法国法院运法律//教育网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国法院之所以接受这种反致,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作出对法国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法院熟悉本国法,适用起来更加方便。

  (四)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尔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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