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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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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选择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的选择有三个重要标准:

  1、司法考试真题答案精准

  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一些根据旧法解答的老版真题答案有变,我们需要根据新法进行修订学习;

  2、司法考试真题解析透彻

  有些解析答案简约,这是个优点,但对于非法本或者基础一般的考生,我们还是建议使用解析详尽一些的,如配有逐条分析的,如法律版的真题解析,虽然其中仍然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题目;

  3、司法考试真题注重法条还有知识点的融合

  考友们需要知道,司法考试是法条对应着知识点,以知识点的形式最终变现出司法考试真题,法条是原形依据,知识点相当于真题中的“题眼”,要通过真题培养“火眼金睛”,一看真题就知道要考什么知识点,对应是哪个法条,正阳你的答案才会符合出题人的用意。这点非常的重要!另外,对于司法考试真题这部分许多考友问我,看哪几年的,需要从2012年就开始看吗?看几遍!这个问题因人而异吧!我的建议是:有时间和条件的可以从2012年开始看,以前的就不用看了,重点看近5年的真题,近三年的真题是重中之重,至少做5遍!把真题做好,多做几遍,比模拟题含金量高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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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如何有效使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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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如何有效使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网上教考友有效使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的方法很多,都写的很详细,个人觉得讲的多反而使可操作性变差!我证实有效的方法,以最简单通俗的话告诉大家,大家懂了,会了,用了,目的也就达到了!总结如下:

  1、知识不等于能力,知识也不等于考分;

  2、把自己做错的题目中的法条记录下来,利用零碎的时间翻看;

  3、熟悉出题规律和如何设置陷阱;

  4、真题的意义侧重在领会,而不是做题本身,要把握知识点;

  5、不要对着答案做题目,这是个坏习惯;

  6、做完一科做一个总结,有些题目可能你要做上3遍以上才能领会出题者的妙意;

  7、通过学习真题,对重点法条进行查漏补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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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备考:利用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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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备考:利用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司法考试涉及面广、知识点庞杂,学的时候感觉挺明白,一做题便错,简直让人头大。在我看来,做好历年真题便可消除此种烦恼。下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给大家分享大家历年真题的诸多好处,希望能对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含金量高

  作为发展多年的标准化资格性考试,司法考试讲究重者恒重。可以告诉大家,反复研究近5年的真题,绝对大有收获,且不说每年都会有题目只是对题干和选项稍加变动而已,是白白送分的。知识点重复考查的情况就更不在话下了。

  二、覆盖面广

  现在我们每一道题至少考察1—2个知识点,多的要考察3—4个点,每一套真题 300道客观题加上卷四,那么5年的真题,大家如果研究透了,就会很好地掌握上千个知识点。

  三、预测性强

  通过研究历年真题,还会对命题人的思路有一个比较好的感觉和认识。真题的质量是相对最好的,它给人的感觉是有难度,水平高,但又不是很偏,谁也做不对的那种,它的陷阱和障碍的设置还是比较科学的。难怪老师常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我们的一些模拟试题和练习题,出题的挖空心思,角度是又偏又怪,就是让你做不对,其实,这不是好题,也会给大家增加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所以,大家不要搞题海战术,以免打击自己的信心,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当然,到冲刺阶段,可以选择几套质量好的模考题热热身,找找感觉,做到少而精足矣。

  最后,祝愿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梦想成真,收获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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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16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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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2016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的重要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一直认为,去年的真题将是今天真题的基础,而今年的真题会是明年出题的规律。所以小编帮广大考生分享论2016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的重要性,欢迎考生交流采纳。

  作为一名考生,也许会想当然的认为,去年考过的知识点今年不会涉及,怎么可能年年重复相同的知识点呢?殊不知,年年考的知识点有许多相同或者类似之处,只是形式略作改动。也许是将选择题变成了案例分析题,也许是将多选变成单选,也许是将两个知识点合并考察,也许……有的甚至题目都没有变化,照搬过来。而万变不离其宗,总逃脱不了它内在的考试命题规律,总摆脱不了考察历年的重要知识点,总改变不了每年都会重复许多考点的现实。

  

一、让我们分析一下,题目是如何产生的。一般所有的题目都来自题库,题库的的题目很多,几乎涵盖所有知识点。而选题配题的原则是先重点,后次重点,再非重点,显然重点永远是第一位的 ,而且重要的知识点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如去年占到85%的分数。考生想取得理想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理所当然地需要把精力放在重点上 ,同时重点的内容相对于次重点和非重点,是相当有限的,只占到整个知识点的20%左右。

  帕瑞托是意大利的一位经济学家,他的法则就是我们熟悉的8/2原则。他认为20%的目标具有80%的价值,而剩余的80%的目标只有20%的价值。即重要的少数和不重要的多数。为了赢得有效的管理时间,应该根据价值来投入时间——把时间投入到有较大意义的目标中去。当琐细的事情花去大量时间的时候,也就没有了效率,不会产出太多成果。

  所以80%的精力和资源都要用到20%的有价值的部门上,在司法考试中, 20%的重要知识点占据了85%的分数,我们理所当然把80%的 精力放在这20%的知识上。所谓“要用到刀刃上”,就是这个道理。可以说,掌握了这部分内容就把握了司法考试的根本,就有了必胜的把握。

  既然每年都要考察这20%的重要的知识点,每年都会重复这些考点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此外,有些出题的老师是很忙的,在很忙条件下,要保证题目的质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往届的真题改头换面,甚至都没有变化,照搬上去。历年都有重复题目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

  二、欲把握这些重点,就有必要有目的地做历年真题。历年的真题是经过命题组人员仔细的斟酌,反复的推敲才产生出来的,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仔细分析真题就很容易把握这种典型性和代表性,进而透过真题得出考试的重点所在。有的同学会说,我做真题是很随意的,不会有很多的目的性,也很少去分析真题所涵盖的知识点及内在的规律。对真题感性的认识虽然对学习法条及知识有所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限的,需要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层面。

  做真题要反复做几次,力求完全掌握真题。“熟能生巧”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道理归道理,实际生活中,没有几个人会按道理办事。许多同学在考前没有做过一遍真题,或者仅仅做过一次真题,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没有人会感到奇怪,他们认为再做去年或者前年以至更早年份的真题没有太多的意义,只是多浪费时间而已。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此种对待真题的态度不足以使其把握考试的真正意图,在学习中也就不可能有的放矢。

  没有针对性的学习,是谈不上效率的,平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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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国际法重点考点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国际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中的国际法理论内容,涉及的范围可以用错综复杂形容,考点也较多,如何去掌握这些考点和知识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的同时,还需要多多做真题,明白出题的方向或者意图。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教.育^网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

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考点归类精解

  司法考试真题应该怎么复习?认真分析历年真题,掌握历年真题的考题方向。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祝大家备考愉快!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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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司法考试难吗?司法考试的题不是很难,只是考试的题很广,因此要全面复习。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在司考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2014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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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考点归类精解

  非法律专业的,会通过司法考试吗?当然可以。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我们一起来证明!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2014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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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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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战司法考试,真题很重要!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希望考生朋友反复演练、举一反三!祝大家轻松通过司考考试!

(2014年)

86.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

1)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是无名合同

B. 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选项B正确。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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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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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往年司考经验,2015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预测为360分。对于复习刚开始不久的考生,首先要竭尽全力把擅长的科目分拿到!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希望大家用心做题!

(2014年)

七、(本题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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