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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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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

  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商法基本原则:

  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

  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

  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

  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

  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合伙】

  一、 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 特征

  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 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

  3)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包括合伙人共同斥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其特点是,它与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商合伙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

  4) 所...

与司法考试商法易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易考点: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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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易考点:入伙与退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自然人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份额的继承

  (1)继承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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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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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海商法

  一、船舶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动产但视为不动产

  3、船舶拟人化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1、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3、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1)相互承认抵押权、质权登记的效力;

  (2)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一些项目:包括船舶本身、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后的附属权利;

  (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抵押权;

  (4)船舶优先权的时效;

  4、1967年公约的一些改变

  (1)减少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2)改变了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3)时效;

  (4)规定了强制售船程序。

  5、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差异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五、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里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碰撞公约》的变化

  六、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救助公约》的变化

  七、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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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商合伙与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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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商合伙与商法人,关于商法,第一理解便是与商业有关的法律条文,与商法的联系我们都不陌生,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那么关于民法专利权制度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五章 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第六章 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 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公司

  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

  1、优点

  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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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常考点:法定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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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常考点:法定退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能否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教育 网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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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股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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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股东诉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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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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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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