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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卷四)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15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卷四试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2016司法考试备考生提供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提示:本试卷为论述题、案例分析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3分)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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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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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四

  【案情】:2004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问题】:

  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察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问题: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2.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 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3.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4.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 问题: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5.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问题: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1.齐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齐某是辩护人,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但理由成立,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请权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他人不能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请公诉人吃饭,因此,被告一方可以申请公诉人回避。

  2.审判委员会不能这样做,因为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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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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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第1题1分,2-7题每题1.5分)

  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合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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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32岁,已婚。1999年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后又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刘某解决工作,在交谈中,刘某对张某产生了好感。遂将张某带至自己家中。张某为了骗取刘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刘某。使刘对张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对刘以身相许。后张某在刘家居住一月有余,并伪造身份证与刘某领取了结婚证。后声称部队有紧急任务需马上赶回,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找刘某索要现金两万元,而后逃匿。

  [问题]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张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刘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刘某结婚,且骗取刘某两万余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张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

  张某伪造身份证与刘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张某为达到与刘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张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7年;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张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张某骗取刘某两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考点集成]

  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当掌握:(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军人,而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在招摇撞骗行为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视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二)假冒军人身份的具体情形。假冒军人身份除本案所涉及的非军人冒充军人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以及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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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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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四

  【案例一】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 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 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 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 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 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 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 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 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 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 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 《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 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 甲公司承担出资...

2016司法考试四卷考前案例分析冲刺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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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四卷考前案例分析冲刺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四卷考前案例分析冲刺试题及答案

  【案例一】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案例二】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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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八

  【案情】:

  1995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 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 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90吨钢板待售。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1.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答案】:

  A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因为在A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甲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

  【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2.A厂与甲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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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二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有几个要件需要明确: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陈某拣到马并牵回饲养,并等待马的主人认领,满足了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解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管理人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马的脱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之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陈某拣到马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他人受损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解析】: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

  善意利益取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

  5.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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