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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与分析

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与分析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大纲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与分析,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以下变化:

  1、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

  2、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3、根据2016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内容不断完善,总计考点新增15个(含新增子考点),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新增考点与修订内容往往与新法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密切相关,例如经济法部分调整的考点针对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刑法部分新增的考点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等等。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具体变化解读如下: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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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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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大纲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内容不断完善,总计考点新增15个(含新增子考点),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新增考点与修订内容往往与新法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密切相关,例如经济法部分调整的考点针对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刑法部分新增的考点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等等。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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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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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经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际法、国家经济法、商法大纲与2015年相比变动不大,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和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进行复习。以下为大家提供民法大纲解读。

  民法新增考点:

  第三章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新增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章第三节 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改为第二十章第三节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第三十四章 第一节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改为第三十四章 第一节 单独侵权行为与数人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章 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改为第三十四章 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十五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改为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权责任第一节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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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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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国际私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提供最新的考试大纲解读,详细信息可登录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了解。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作了全面修订。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结合变动部分进行复习。

科目     

2015年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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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变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量虽少但涵盖的知识点却较多,对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相关知识你掌握了多少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备考提示

  本部分的分值基本维持在10分左右。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部分内容。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 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进行记忆。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1.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

  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律师宣誓的程序为:(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3)宣誓人在誓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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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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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多达40分之多,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考点以及难点相较于其他栏目更多一些。对于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 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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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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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大纲变化

  宪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23分之多,宪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你知道对于宪法的相关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宪法备考提示

  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6年大纲变化

  【经典试题】

  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考点:宪法的制定

  答案:D

  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本题答案为D.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宪法判例

  答案:ABC

  解析: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而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多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渊源。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BC两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均属于宪法性法律,所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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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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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变化,法理学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23分之多,你对法理学学的怎么样了,你对法理学大纲是否了解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从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多以小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其主要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的特征与作用;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律关系的种类、性质和特征;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法与道德;法与科技等知识点。

  【经典试题】

  1.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 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此规定为义务性规范 B.《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8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此规定为授权性规范 C.《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此规定为委任性规范 D.《草种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首蓓、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三叶草、岩黄茂、柱花草、狼尾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羊茅、鸭茅、碱茅、披碱草、胡枝子、小冠花、无芒雀麦、燕麦、小黑麦、黑麦草、苏丹草、草木梆、早熟禾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的其他2 至3 种草种。”此规定为确定性规范

  答案: CD

  解析: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A 项为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B 项为授权性规范C 项规定应是义务性规范,非为委任性规范。D项规定了“主要草种”这一法律概念,非为确定性规范。因此,应该选CD项。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厦门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B.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指定的《发倾销调查抽样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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