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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复习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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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复习关键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是拿到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分数的关键。

  因此,在我们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掌握以下几个基本点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当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

  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反诉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

  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在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调解,在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则法院应及时裁判。如调解,则必然涉及到调解所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以及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果裁判,则必然涉及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交换证据、合议庭的评议以及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形的适用。当然,如果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则必然涉及到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法院以及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

  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作出裁判后,对于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决定。当然该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在二审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决定的,当然遇到《审改规定》第35条中的法定特殊情况除外。此外,在二审程序中,还涉及到审理方式(尤其是“迳行裁判”方式)、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以及裁判等重要内容。

  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是否申请再审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是否...

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解析,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回避?( )

  A 人民陪审员李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B 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

  C 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学

  D 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刘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答案】:D

  【解析】:

  民诉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本题除了D项无须回避以外,均应回避。

  2.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 199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199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01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

  A A省B县

  B C省D市

  C C省E县

  D C省F市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本案中经常居住地为E县。

  3.英国人史密斯和中国人李某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 )

  A 应当适用合同签订地美国法律

  B 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C 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

  D 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民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诉法。

  4.甲和乙是朋友,甲住在A市,乙住在B市,两人在C市旅游途中与住在D市的丙发生争吵,甲、乙将丙殴打致伤。现丙要求损害赔偿,他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

  A 向A市法院起诉,但不能在B市或C市起诉

  B 只能在D市法院起诉

  C 可以向A市法院或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

  D 只能在C市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民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基础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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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基础试题及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 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和丙以夫妻名义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 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中丙对甲乙之间的财产分割有异议,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其他选项都是干扰项。

  2.2002年11月30日某县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内容是:公告3个月后若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或确知其生存下落,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判决。本案公告期间届满日应当是哪一天?

  A 2003年2月27日

  B 2003年3月1日

  C 2003年3月2日

  D 2003年2月28日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因此本题应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计算3个月的时间。

  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各诉讼主体申请回避做法或理由完全正确的是:

  A 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是审判长杨某的姐夫,原告石某以张某是杨某的近亲属为由申请杨某回避

  B 某案件的鉴定人秦某是合议庭法官粟某的弟弟,当事人韩某申请该鉴定人回避

  C 再审案件当中,抗诉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一方当事人以检察官何某是对方当事人的配偶为由,申请其回避

  D 某案书记员邓某当庭为本案作证,审判长齐某指令其回避

  【答案】:D

  【解析】: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在他们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如下关联时,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2)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姐夫是旁系姻亲并非近亲属,而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人,A项错误。B项中鉴定人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着近亲属关系,因此当事人无权申请回避。C项中的检察官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范畴,因此无需回避。D项中书记员当庭为本案作证,而和本案具有了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单独以证人的身份作...

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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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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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的购销合同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因为它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购销关系。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为交通肇事侵权方,其提出的证据有:

  (1)目击证人的证言:肇事车为黄色小面包车,车号为WZ - 74××98(中间两位数未看清),肇事车撞倒原告自行车时,肇事车右灯破裂;

  (2)被告单位车队证明,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时,被告驾驶其自己的黄色小面包车(车号为WZ - 743698)外出办事,第二天被告驾车回单位时该车右灯破裂,被告称是碰到路边的树上造成的。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单个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为侵权方,但上述几个证据联系在一起,就可以证明被告为侵权方。上述各个证据即为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因其单个并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但其仍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寻找直接证据提供线索;鉴别、印证直接证据;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而若干个有效的间接证据综合在一起,也能证明一定的待证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如合同原件、发票原件、遗嘱原件、证人提供的其亲自看到的案件现场的情况等。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传来证据的形成因其经过的中间环节,可靠性较差,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只是在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传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对只有传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根据《证据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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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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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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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的概念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有所不同。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在全国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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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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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科目中的财产保全相关的知识点你是否了解了,民事诉讼科目中的财产保全的知识点是司法考试论述题易考的考点。论诉题不仅要求考生经某事的经过结果论述出来,还需要将经过以及结果“法律化”。如果是你将会如何论述包含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刑法论诉题:财产保全。

  三门峡市光明农产品公司与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光明农产品公司与2009年7月底前供给商业批发公司苹果2000件,每件1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2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

  同年7月,光明农产品公司将苹果运至商业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交给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后因苹果未能及时销售而腐烂,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遂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光明农产品公司在催讨货款时发现,商业批发公司只有500公斤鲜鳗鱼可供还款,而无别的财产,遂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鳗鱼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的3日后,裁定变卖这批鳗鱼。

  问题:

  (1)光明农产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光明农产品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法院在3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依照有关法律,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向那个法院提出处理鳗鱼的申请?

  (5)如果光明农产品公司要起诉,可以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参考答案:

  (1)光明农产品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

  (3)法院3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在15日内起诉。

  延伸阅读:2016司法考试论诉题万能模板: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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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重点考点: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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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重点考点: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某些特定情形下若想要诉讼中止那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了,关于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的相关考题你做过多少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1、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应由谁举证证明?

  答:原告甲举证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采取的是过错推定,故过错由被告举证。题目中仍由原告举证证明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损害事实。

  2、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关于该法院的送达行为,是否有效?

  答:有效。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送达有效,无需重新送达。

  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人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甲起诉其子乙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该处理是否正确?

  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而且即使时延期审理,法院也应当用“决定”而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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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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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司法考试真题,并对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下面是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好好备考、大家都能顺利通过司考!

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点下一页可查看 2013年真题
(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不定项)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考点归类精解

  司法考试又称中国第一考,考试不在于内容难、而在于考试面广。但是司法考试每年80%的试题都可以在历年真题中得到印证,所以做好历年真题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不定项),考生朋友要反复演练并举一反三!

89.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1)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2) 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 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 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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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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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人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题中选项C设置存在瑕疵,如果亿龙公司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而非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78.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

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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