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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争议题:犯罪

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刑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刑法争议题:犯罪,关于刑法争议题你是否会做了,如果你觉得这类型的题目很难主要是因为你没有掌握方法,掌握相关的知识点,掌握下面的解题技巧再做做试题巩固一下,效果应该不错喔 。希望对你有帮助!

  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解析」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的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A: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的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型,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 “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C: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案例中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倾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了丙女。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罪中止和对丙女的****罪既遂。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D: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与司法考试试题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争议题:婚姻财产分割

司法考试三卷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民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婚姻财产分割,关于民法争议的相关题目相信大家都不会过于陌生,因为大多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从某种角度上说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那么关于民法的重点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做做试题巩固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1、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 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 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均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中,甲的行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对甲的行为应当适用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损害赔偿解决,故A项正确。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两处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时,因甲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应当”不分,故B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知,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而不是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故C项错误。

  当然,肯定会有读者认为,命题人在C项如此玩文字游戏,有“坑爹”之嫌,笔者亦持此论,认为这样的命题的确涉嫌无聊。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D项正确。

  2、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与司法考试试题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国家司法(卷二)考试试题答案公布【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已发布,出国留学网司考频道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整理提供201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

与司法考试试题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司法考试难吗?司法考试的题不是很难,只是考试的题很广,因此要全面复习。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在司考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2014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

与司法考试试题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非法律专业的,会通过司法考试吗?当然可以。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我们一起来证明!

87.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 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 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 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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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解析(单选题)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复习可以有所侧重,但现在时间都来得及,应该是全力提高自己的薄弱点。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解析(单选题),祝大家司法成绩稳步提高!

16.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 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可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对其生效条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生效。

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D错误。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与司法考试试题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知识产权法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哪里有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资料下载?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下面是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知识产权法,希望大家用心做题、高效备考!

一、单选题

16.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 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可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对其生效条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生效。

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D错误。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与司法考试试题解析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根据往年司考经验,2015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预测为360分。对于复习刚开始不久的考生,首先要竭尽全力把擅长的科目分拿到!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希望大家用心做题!

(2014年)

5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比如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选项B错误。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题干与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位阶无关,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选项C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

选项D错误。本法条的公平责任是立法公正的体现,不是司法公正。

5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

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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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单选题)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司法考试难吗?司法考试的题不是很难,只是考试的题很广,因此要全面复习。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单选题),在司考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6.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10万元

B. 9万元

C. 8万元

D. 7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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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读

  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

一、单选题

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3.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

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 丙涉嫌诈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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