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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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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司考界炸开了花。被誉为“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重大变革引起考生热议。

  《意见》中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众所周知,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关于学历背景要求的描述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比《意见》中的要求要宽泛很多,只要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其中涵盖了自考、成考(函授、业余、电大、远程、脱产)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考生。《意见》的规定,将学历条件限制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学历的考生;对非法本考生添加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条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报考。

  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提出:应推进司法考试的改革,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这一意见。此消息一出,引起了老师学生的一片争论,其中不乏反对声音 “限制学科,这是对非法本的歧视,是学科利益垄断。”“法律训练对人格的培养并没有什么独特性。就法律知识来说,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说明其掌握的知识已经够了。有很多伟大的法官并不是法律本科毕业的。”

  自此,很多考生开始担心司考改革会不会限制非法本学生报考?从当前情势上看,考生们的忧虑是多余的,2017年司法考试非法本目前是可以参加司考的。

  主要原因有:国家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司考改革不会与国家政策趋势相悖。

  2015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目前,很多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很多都是非法本专业。国家要加强“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那么一定会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鼓励未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参加司法考试,加强法律知识专业度。如果说司法考试报考“必须是法学专业”这一门槛,那很多在职司法工作人员将无资格报考司考,这与国家大力推进法治的趋势相悖,所以非法本将无法司考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二:司法考试改革需要时间实施,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可能性不大,但改革势在必行,司考难度可能会越来越高。

  从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至今,已有13年未进行过重大改革,随着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相关政策,司考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现在仅停留在通过意见阶段,还未出台任何相关草...

与司法考试重大改革相关的司法考试动态

2017司法考试改革力度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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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改革力度前所未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更专业更详细的国家司法考试改革的最新消息,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预祝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顺利通过。

  这一轮较为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既是法院自身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

  在中共中央明确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方向之后,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八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相比较,这次设计的改革方案,内容更为全面,体系更加科学,力度也前所未有。

  应当看到,一项改革能不能获得成功,首先取决于其设置的内容是不是具有现实针对性,看它是不是真正以问题为导向,同时,体制性改革还必须切中要害,要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就这一点来讲,本轮司法改革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完全符合民众期待,确实正当其时。

  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的诟病有三:一是司法审判不够独立,法官在法律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的上司。表现在体制方面,就是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有时法院难免要看政府官员的脸色行事,司法的地方化色彩浓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二是法官难以独立履职,案件处理中审裁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表现在机制方面,就是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明显,法官的职权责不清,难以建立有效的法官司法责任体系。三是履职水平欠佳,一些法官不仅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甚至存在司法不廉等问题。表现在能力方面,就是缺乏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深厚的法学功力,不能通过娴熟的法律技能和公开透明、充分说理的司法裁判,取得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

  而《纲要》的内容,正是针对着那些长久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等所提出的改革措施。可以说,这一轮较为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既是法院自身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

  人们注意到,除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脱离地方影响和牵制的人财物体制改革外,《纲要》这次确实把重点放到了法院自身的审判机制改革、操作制度完善和司法能力提高的建设方面。有些内容,本身就是对前期地方各级法院实践探索成熟经验的总结和纳入。比如,关于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的签发问题,其实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文书流程和技术层面的机构性问题,它涉及改革如何遵循司法规律,裁判权归属、裁决权自主和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判决中的地位及其职权界定、责任担当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纲要》提出:“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这里设计的改革步子其实并不大,因为院、庭长不签发裁判文书,仅限于“独任审理”案件的情形,并不涵盖“合议庭”审理裁决的案件。这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其改革方向究竟如何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性质、意义、责任和效果究竟如何是不是依然容易留下领导影响、干扰合议庭独立办案的空间与流弊,同样值得认真评估与思考。

  《纲要》同时提到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这一措施对稳定一线办案法官队伍(尤其是资深法官)具有重要意义,也会因此适当改善他们的收入等待遇。但在仍然维持保留院、庭长现有职数及行政职权不变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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