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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试题

司法考试重点试题 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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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试题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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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归纳(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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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考点

  1、盗伐林木罪的考点总结如下:(1)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入罪的标准是“2-5 立方米”;(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以毁坏的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则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毒品类犯罪的考点

  1、贩卖毒品罪:(1) “贩卖”,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出售、为出售而购买、居间介绍买卖”三种行为;(2)本罪的成立虽不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也必须是有偿提供的行为;(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实际交付给对方;(4)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只成立贩卖毒品罪一罪,事后不可罚。

  2、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就同一种毒品而言,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要比贩卖毒品的危害性大,但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走私毒品罪也负责;(2)本罪的既遂标准,需注意几个细节: ① 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本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②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以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标准,否则即为本罪的未遂。

  3、根据刑法第 155 条的规定,如下间接走私毒品的行为,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1)在国(边)境输入与输出毒品的;(2)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3)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即, “第一手购买毒品”的,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4、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进而禁止人们利用特定物品侵害法益,而非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有关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该毒品。甲在发现毒品后并没有继续支配、控制毒品,故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5、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 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并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6、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本案中,乙既是走私毒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钱某既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毒品罪的帮助犯。因此,乙与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

  7、几个零星的总结:(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

与司法考试重要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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