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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导游政策法规考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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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其包括三层涵义:

  A.身份平等(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只有身份平等,才能做到法律上事实的平等,但身份平等是历史范畴,随历史发展而发展)

  B.自愿原则的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C.“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2、自愿原则

  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特点是“自主参与”与“自负责任”。此原则在《合同法》中表现为6个方面:

  A.缔结合同自愿。

  B.自愿选择当事人。

  C.自愿约定合同内容(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D.自愿选择合同方式。

  E.自愿协议补充、变更、解除合同。

  F.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自由并非绝对,自愿原则也受限制,一般存在两种情形:

  A、“缔约强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泛指不特定对象,如厂家出厂产品的质量合同)

  B、“强制规范”(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保险、明确服务质量的条款等。如上海旅行社苏州清明扫墓游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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