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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部分: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下面是具体内容,由出国留学网整理提供,欢迎查阅。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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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万元人民币

  ________ (小写)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或许一些朋友还不太了解,下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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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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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的生效

施工合同 生效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的生效》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规定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份数以及双方各执份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20.2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0.3 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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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1 一般约定

  若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经备案登记后生效的,则合同未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负责合同备案的一方承担。

  若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备案登记,且双方也没就备案登记作出约定的,则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3.2 特别约定

  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工期、质量以及造价的计价方式、支付、结算条款均系实质性内容;

  经备案的合同如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须重新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当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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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

施工合同 争议 解决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9 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2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任命争议评审小组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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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索赔

施工合同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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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索赔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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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⑵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监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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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违约及终止

施工合同 违约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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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

  (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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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

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风险与保险

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 风险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风险与保险》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5 工程风险与保险

  15.1 发包人风险

  15.1.1发包人风险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风险的情形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暴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导致政府命令戒严或停止经营业务的混乱或者事件,或内战;

  (3)承包人人员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罢工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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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 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5.1.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招致了费用,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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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

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 责任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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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缺陷责任

  14.2.1 修复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2.2 检测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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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验收及工程试车

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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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3.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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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带有负责监理该部位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5)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在发包人验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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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试验与检验

施工合同 试验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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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试验与检验

  12.1试验

  12.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12.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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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3试验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12.2 隐蔽工程验收

  1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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