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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39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