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七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 如果第一志愿未满额,对非第一志愿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对其加分或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我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级差(预设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5分、3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在同等条件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它相应专业并择优录取。不服从调剂且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则退档。
第十一条 对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应试语种。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的江苏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物价局批准(川价函[2006]85号),学费为本科12000元/年.生,专科10000元/年.生,住宿费为1200元/年.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六条 学院设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十佳”学生特别奖等奖助学金。另外,对高考成绩优异的新生还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人。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其它事宜
第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第七章 联系方式
咨询专线:028-820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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