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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2018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 学院地址:
1.锦江校区: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处是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处将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考生须参加涉及的省级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成绩。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我院艺术类各专业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非四川省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专业统考涉及的,考生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成绩;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四川省考生,须参加四川省组织的该类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成绩。
第十七条 各专业投档比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