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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时间安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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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时间安排公告

  四川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现场答辩将于2018年3月28日至3月29日在民航宾馆(成都市北新街31号)进行,现将具体时间安排及答辩顺序公告如下:

  一、3月28日上午:9:00-12:00

  第一组答辩顺序:

  第二组答辩顺序:

  第三组答辩顺序:

  第四组答辩顺序:

  第五组答辩顺序:

  第六组答辩顺序:

  第七组答辩顺序:

  二、3月28日下午:14:30-17:30

  第一组答辩顺序:

  第二组答辩顺序:

  第三组答辩顺序:

  第四组答辩顺序:

  第五组答辩顺序:

  第六组答辩顺序:

  第七组答辩顺序:

  三、3月29日上午:9:00-12:00

  第一组答辩顺序:

  第二组答辩顺序:

  第三组答辩顺序:

  第四组答辩顺序:

  第五组答辩顺序:

  第六组答辩顺序:

  第七组答辩顺序:

  四、3月29日下午:14:30-17:00

  第一组答辩顺序:

  第二组答辩顺序:

  第三组答辩顺序:

  第四组答辩顺序:

  第五组答辩顺序:

  第六组答辩顺序:

  第七组答辩顺序:

  >>>各组答辩详细排组

  五、申报人员将就评委拟定的答辩要点进行现场答辩,每人答辩时间约15分钟,准备时间约15分钟。请申报人员结合自身工作业绩和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好答辩准备,并按照上述时间和答辩顺序安排提前30分钟到达答辩等候室(民航宾馆15楼青城厅)。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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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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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所需材料

  根据“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可知,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2份;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中规定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其中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3.其他资料。

  学历证书(包括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中级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四川参评使用标准成绩证明、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等复印件各2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业绩材料、公示结果、各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2份,其他申报材料,辅评材料分类装订。

  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为止

  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人应在两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视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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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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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根据“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可知,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3.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定合格标准,并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

  成绩标准

  (一)全国成绩合格标准。

  2015、2016、2017年度达到全国成绩合格标准,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为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参评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二)四川省成绩使用标准。

  鉴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含),四川省2017年度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省定参评使用标准为55分(含)。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5--60分(不含),取得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省定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的,为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参评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四川省2017年度省定参评使用标准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前,只能参加一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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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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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成绩标准

  (一)全国成绩合格标准。

  2015、2016、2017年度达到全国成绩合格标准,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为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参评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二)四川省成绩使用标准。

  鉴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含),四川省2017年度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省定参评使用标准为55分(含)。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5--60分(不含),取得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省定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的,为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参评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四川省2017年度省定参评使用标准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前,只能参加一次评审。

  二、评审材料的申报

  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3.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定合格标准,并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及中央在川单位申报人员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60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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