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高考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以及省招考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76号)的要求和办法,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违规报名事件的发生。
(二)报名时间、地点
全省统一规定高考报名时间(已另文公布)。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考生,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等)均在正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2011年8月31日(含)以前有地域性照顾政策县(市、区)正式户籍的考生才能享受所在地照顾政策;其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9+3”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申请考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在四川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县(市、区)招办报名。
(三)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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