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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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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时间就剩下几日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的民法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取得以及地役权的属性你全都了解吗?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56条)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俾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缉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寒有 “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墀法律规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也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相邻权VS地役权 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部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的区别如下:(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4)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5)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到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典型真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10年·卷三·9题一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在物权变动一章已作强调)。

  (2)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

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共有(2)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考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战将在11月29日的国考考场上正式打响,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知识你掌握了多少?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偾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典型真题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54题一ABCD)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注意:其规范意旨是,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或管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本题中,损害虽然发生于甲居住期间,但因房屋由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故责任人应为甲、乙、丙,而不是使用人甲一个人。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甲、乙、丙按份共有的房屋脱落致人损害,甲、乙、丙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③在司法考试的范围内,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有三:(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为一种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故D选项正确。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下列情形属有“重大理由”:①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第i99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童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另外,《婚 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 形。《婚姻法解释(三)》第4...

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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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入追偿。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

  (1)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2)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别提示 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但须强调两点: (1)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并非来源于该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2)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得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缓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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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3.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

  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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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精选

考试


  1.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中,除了按劳分配的收入,还存在着( )。

  A.非劳动收入,但又非剥削收入 B.合法的剥削收入

  C.不是按劳分配,但是劳动所得的收入 D.经营风险收入

  2.“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东西而已。”这一观点表明( )。

  A.人脑是意识的源泉

  B.意识是人脑产生的特殊物质

  C.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

  D.观念的东西同物质的东西是具有同一性的

  3.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表现为( )。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B.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C.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 D.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4.有关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律,正确的说法是( )。

  A.供求规律受价值规律制约

  B.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以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彼此相联系的

  C.价值规律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它起着主导作用

  D.价值规律虽然很重要,但却受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制约

  5.“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有( )。

  A.和平统一祖国是核心

  B.坚持一个中国是前提

  C.保证“高度自治”繁荣稳定的局面

  D.“两种制度”之间相互支援,共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民族的振兴共同做出贡献

  1.ABCD 【解析】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形式, 因此也决定了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除了按劳分配之外, 还有①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收入;②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③经营收入;④资产收益;⑤按资本取得的收入。因此答案为A、B、C、D。

  2.CD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是物质决定意识,因此人脑不是意识的源泉,意识也不是人脑产生的特殊物质, 它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3.ABCD 【解析】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具体表现在:实践是认识的基本来源,实践是认识的发展动力,实践是检验人们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4.ABCD 【解析】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最主要的规律, 当然价值规律也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因此全选。

  5.ABCD 【解析】“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于1984年提出来的, “一国两制”指的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即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本题具有迷惑性的是D。 其实它是两制并存的详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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