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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公务员职位轮换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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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暂行条例相关的公务员考试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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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机构性质 机构层级 职位属性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考试类别 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学位 政治面貌 基层工作最低年限 ‘三支一扶’大学生 西部志愿者 大学生村官 特岗计划教师 无限制 是否组织专业考试 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确定比例 其他条件 备注 职位分布

与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暂行条例相关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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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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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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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江苏省气象局 江苏省淮安市气象局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市(地)级 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特殊专业职位) 人事科劳资管理科员 从事劳资管理、审计等工作 '1001003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财务或审计专业 本科及以上 学士 中共党员 二年 3:1 其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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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国家公务员的主要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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