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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调研报告(篇1)
关于加强我市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然资源的勘察、开发和利用一直十分重视,也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自然资源的市场属性和管理从观念和管理上都有待加强,尤其体现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导致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流失严重和过度开发利用等一系列问题。现试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涵盖的范围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在我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水流、森林、矿藏、山岭、荒地、草原、滩涂等。我市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中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等储量十分丰富,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目前,我市资源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河道砂石开采权,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搅拌混凝土(含需特殊加工的建材)、民用爆破等特许经营权,温泉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公共场所广告牌经营权,城市公共设施经营权,公共场所车辆停放和服务场点经营权,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桥梁、公园、河堤、广场、景观、人防设施等城市公共资源的冠名权、广告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使用)权,国有林地经营权、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权、注册商标转让、加油(加气)站、码头经营权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
多头管理或乱不作为、乱作为,容易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和浪费。而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多以行政法为主,处罚措施多以罚款方式,收益成本大于违法成本,起不到法的规制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概念、范围、种类、性质、权属、评估体系、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同时,要对现有单行的资源行业部门法进行修改,与宪法相宜,这样有利于防止各类法律、法规之间产生矛盾和抵触,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便捷途径。
(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要健全完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体系,建议由市国资管理部门授予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市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结构评估的,一律不得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如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进行资源性国有资产评估或咨询,国资部门负责办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工作。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是企业设立、产权登记、经营使用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必备条件。未经评估备案者,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发证手续。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必须进入公开市场转让,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使用
者或经营者。
(三)厘清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厘清部门职责,建立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各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