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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及其子女参保问题
(一)在我市工作并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父母(其中一人)须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关于退费问题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已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出现因考入大学转为大学生身份参保的;因就业等原因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因出境定居留学、应征入伍、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要求退保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退费申请,可办理退费手续。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予以退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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