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基本医疗保险栏目,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阶段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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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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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基本医疗保险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 2018初级会计师考试

  要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基本医疗保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基本医疗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判断)

  1.单位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6%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

  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划入

  单位缴费的30%

  (3)利息

  (二)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提示】急诊、抢救除外。

  2.支付标准

  (1)支付“区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2)支付比例:90%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①起付线以下的部分;②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③封顶线以上的部分;④非“定点”,“定围”部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疫苗接种)

  4.在境外就医的。(非定点)

  【提示】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医疗期(★★)(10年不定项;13年多选)(不完善勿深究)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1.医疗期期间——3~24个月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期间不同。

  总结: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10 9 15

  ≥10<15 12 18

  ≥15<20 18 24

  ≥20 24 30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7年浙江杭州招聘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公告(90人)

杭州事业单位招聘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浙江杭州招聘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公告(90人)》,更多事业单位招考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关于招聘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的启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事业中的社会监督作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市招聘第八届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90名,聘期2年。


  一、招聘范围:


  杭州市区(含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


  二、报名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2、支持我市医疗保障事业,愿意无偿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


  3、年龄在18-65周岁,身体基本健康;


  4、有一定的时间开展医疗保障监督及相关工作。


  三、报名方式:


  方式一: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市医保局稽查处(建国北路799号508室)办理报名手续。


  方式二: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报名表,将报名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发至wengyunli@163.com。


  四、报名时间:


  现场报名: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网络报名: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翁云利:87258623


  点击下载>>>


  招聘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报名表.doc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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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事业单位

青海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青海省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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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年初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积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安排部署,以切实解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跑腿垫支问题、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意见》三个阶段、25项工作任务中的17项。包括省本级职工医保业务系统改造、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开发等基础性工作;社会保障卡用卡环境、卡管系统和持卡库系统改造等工作;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无缝对接,通过了青海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全链条测试;完成了以我省和全国多个省份作为参保地、就医地的业务场景互换,实现了从入院登记到出院结算全流程业务等阶段性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省本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计算工作,完成了我省省本级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安置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和四川5省(市)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拨付。在此基础上,结算了12例省本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四川、山东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同时,加强对全省经办人员的培训,并不断完善、优化包括日常功能、结算信息查询、跨地区医疗机构查询等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全面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便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提升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质量夯实基础。

  接下来,该厅将按照工作部署,全力推进第三阶段工作,指导各市州按时完成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建设,如期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年底全面完成我省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项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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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合肥市生育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试点工作,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防范基金风险,提升综合管理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试点目标

  2017年5月1日启动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工作,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同步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在试点期限内,逐步实现“四个统一、一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部分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参保管理、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级参保管理的人员,试点启动时,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省级参保管理。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为7.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 8%,职工个人仍为2%。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建立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为5.5%。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按病种单独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市本级对现有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

西安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西安市关于医保参保缴费通知

  以下是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整理的西安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shiyongziliao/)查看。

  西安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及其子女参保问题

  (一)在我市工作并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父母(其中一人)须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关于退费问题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已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出现因考入大学转为大学生身份参保的;因就业等原因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因出境定居留学、应征入伍、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要求退保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退费申请,可办理退费手续。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予以退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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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实用资料

上海市关于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险 被征地人员职工基本医疗

  【上海市关于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乡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

  (一)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2年。

  (二)医保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

  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再根据不同年龄段计入单位缴费划拨部分。

  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实用资料

成都市中心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汇总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成都市中心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汇总


机构编码 资格证号 服务机构名称 限门诊 备注
1 89001 11062 华西集团省建筑医院成华街门诊部
2 89002 11062 四川省建筑医院马鞍门诊部
3 89003 11063 四川省建筑医院曹家巷门诊部
4 89007 11103 成都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实用资料

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原标题: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执行。这是继2月14日《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又一个关于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该文件是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的相关规定,既规范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加强了就医的管理,又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门(急)诊就医的相关规定中,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于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在住院就医的相关规定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出院后14天内,参保人员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加重确须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异地就医(转院)的相关规定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15%、20%。

  同时,文件还制定了参保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据了解,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将会在近期陆续出台。(广西日报记者:罗琦 通讯员:吴嗣明 原文编辑:覃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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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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