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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社部:造价工程师对应职称为工程师或经济师
关于印发《安徽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我省组织实施的职称考试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我省组织实施的图书资料、档案、药学、律师、标准化等5项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证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