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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备考知识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检测数量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按房间面积设置,且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GB50325—2010的规定,如表2A320093-2所示。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表2A320093-2
房间使用面积(m²) | 检测点数(个) |
≤50 | 1 |
≥5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