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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合同范本4篇

工商变更合同范本 工商合同范本

  在时代的不同变迁当中,合同的成立以对合同的承诺为条件。制定合同条款时,以双方意愿为基础,你是否正为写合同而发愁呢?请自己权衡利弊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变更合同范本(篇1)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到底企业更名后如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笔者认为,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并不能引起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时,应按照更名登记办理,理由如下:

  其一,应明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只有公司才具有成为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系股份制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是不同的权利主体。所以只有公司才具有成为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而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不能成为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其二,股份制公司股权、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不影响公司作为企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都可以依法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由该法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该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是属于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不是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其三,从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来看,已经认定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权属转移范畴,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哈工大集团又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公司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房地产一并转让的问题,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是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必须缴纳的税费。由此看来,企业因股东或股东出资额(股份)发生变化,引起企业名称变化的,属于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范畴。

  其四,从土地管理角度看,股权转让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不包括土地权利人的股权转让或者因法定代表人的改变而办理的变更登记。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土地登记簿应当写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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